发文字号:鄂环发[2008]43号

成文日期:2008-08-26

发布日期:2010-04-29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29 09:58
鄂环发 [2008]43

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是推进污染减排,促进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规定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 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办法,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中也明确规定了 十一五 期间各地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同时,《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 推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 的要求,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为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 [2005]151 号),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正式纳入了全国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今年 7 1 日,环保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 [2008]60 号),进一步明确了环保部门开展重点企业清洁审核的工作职责、程序、方法等要求。
为认真落实环发 [2008]60 号文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十一五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促进全省污染减排,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公布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
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是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请各地环保部门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在日常监管基础上,对辖区内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企业(通称 双超 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企业(通称 双有 企业)进行筛选,确定本地应实施审核的重点企业总数、企业名单及名单内各企业主要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情况(第一类)、排污量占本地总量的比重,或使用、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第二类),组织制定各地 十一五 强制清洁审核工作计划,明确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验收时限要求,并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各地在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时,应结合本地区 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充分满足当地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和指标的要求。各地务必于今年 9 20 日前完成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向有关企业下达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并于 9 月底前将工作计划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将对各地上报的工作计划进行汇总,编制并发布湖北省 十一五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
二、指导有关企业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见环发 [2008]60 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重点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审核计划内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其他企业的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评估、验收。为确保审核评估工作质量,省环保局将不定期组织发布审核评估专家名单和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
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完成。对纳入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的企业,在环保部门下达工作任务后 45 日内,必须将审核实施计划、审核组织、审核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负责对其评估、验收的环保部门及所在地环保部门,并在 2 个月之内正式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必须在 1 年内完成。各地环保部门要按计划定期对有关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时组织专家评审和验收,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各市级环保部门要按时将本地审核评估及验收通过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环保局。
各级环保部门要有计划地指导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 / 高费方案,并及时组织对有关企业进行验收,同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为确保有关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请各地每年年底前将本地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环保局。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对应实施审核而未审核的重点企业,专项资金对其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各地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也应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三、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融入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1. 将清洁生产审核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结合。凡属于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必须按计划积极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否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将清洁生产审核与限期治理制度相结合。凡限期治理企业必须同时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和验收,否则视为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依法予以处罚。
3. 将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相结合。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其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可作为核准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量的依据。凡属于应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4. 将清洁生产审核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相结合。将清洁生产审核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逐年进行检查考核。
5. 将清洁生产审核与污染减排工作相结合。凡未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一律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确保企业按时完成减排任务。同时,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并进行考核公布。
四、强化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奖惩
1. 对纳入湖北省 十一五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的企业,凡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逾期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为 不通过 的,省环保局和有关地方环保局应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责令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并依法予以处罚。
2.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 [2006]18 号),对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而未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企业发展基金时不予考虑,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中对其申请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不予受理。今后,凡是纳入湖北省 十一五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的企业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计划应完成审核或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环保部门评估、验收意见;按计划正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应提交环保部门的相关证明,否则将不予受理其申请。
3. 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的,在提交审核材料时,需一并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评估意见。
省环保局将组织对各地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督导和检查,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工作。对未按时制定、公布、上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不按时组织开展评估、验收工作,不按时上报本辖区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的环保部门,省环保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该环保局年度评优创先实行 一票否决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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