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桂经资源〔2009〕339号
成文日期:2009-06-11
发布日期:2010-04-29
各市、县经(贸)委(局)、环保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推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规范审核咨询服务管理,现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推行清洁生产,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查、推荐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并具备条件的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是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建立有档案管理系统,以及规范的培训教材、资料和必要的教学设备;
(三)有5名以上经国家或者自治区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其中高级职称2名以上、中级职称3名以上;
(四)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
(五)应当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了解并掌握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有能力分析及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具备开展清洁生产物料平衡工作服务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包括被委托方所具备的检测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以及开展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编写审核报告;
(六)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六条 凡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而且愿意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可向所在市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登记表》,并报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管辖单位、中央驻桂和外来机构可直接向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和登记。
第七条 申请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登记表》;
(三)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单位基本情况材料;
(四)本单位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基本情况和相关业绩材料;
(五)已具备的培训教材、设备、器具和服务手段等方面的说明材料。
第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后,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查和推荐。
第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单位法人证书;
(二)工作人员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全区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如无异议,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将推荐为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支撑单位,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每两年对获得推荐的单位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咨询机构履行合同情况,在清洁生产审核各阶段所起的作用,根据物料、水平衡和能量平衡发现企业清洁生产潜力,独立提出清洁生产方案的能力以及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具体考评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对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或者技术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的;
(二)指派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资格的人员作为项目咨询负责人;
(三)因人员变动导致清洁生产审核人员不足,对审核咨询服务造成影响;
(四)扰乱咨询市场秩序,通过降价、地方限制等不良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二)物料平衡,是指通过测定和计算,确定输出系统物流的量(或物流中某一组分的量)和输入系统物流的量(或物流中某一组分的量)相符情况的过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登记表
编号: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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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性质 |
□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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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资格组成的一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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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法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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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街道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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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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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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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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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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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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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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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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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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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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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洁生产 审核咨询的 专业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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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领域的 工作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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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洁生产审核员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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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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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高级职称的 专业技术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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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的中高级专业技术 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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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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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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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用钢笔或毛笔以中文填写,字迹清晰、准确,可打印。
2、申请机构须对所得出申请文件及附件材料的正确真实负全部责任。
3、清洁生产审核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合格证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