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津经信环资[2009]25号

成文日期:2009-07-25

发布日期:2010-04-29

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行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9 08:50

津经信环资[2009]25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其它单位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有关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接受市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天津市节能协会对审核服务机构实行行业管理,由所属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市鼓励从事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机构自愿加入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在本市从事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应承诺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小于50万元人民币;

2、在本市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为服务对象迅速提供现场服务的能力;

3、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

4、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具备为审核单位提供公平、公正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能力;

5、拥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具有文件和图标数字化处理和保管档案文件的条件;

6、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记录。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机构聘请有关审核人员,应承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清洁生产培训合格,切实具备能独立指导审核单位科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能力;

2、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

3、熟悉相关行业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具备独立完成工艺流程技术分析的能力;

4、熟悉相关行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主要工艺、技术和装备;

5、审核过程中聘请的外部行业专家,应具有一定的清洁生产审核知识或接受过清洁生产的专门培训。

第八条  有关咨询服务机构自愿在本市从事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可将有关证明材料送交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包括:

1、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公示申请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从业人员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证书、相关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劳务合同复印件;

5、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相关工作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服务主要业绩及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本市审核服务机构行业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可以对审核服务机构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将审核服务机构有关情况在资源环保网(www.zyhbw.gov.cn)进行动态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1、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办公地点、经营范围、联系电话;

2、从事清洁生产审核服务人员构成情况;

3、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主要业绩、绩效统计及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发生变更时,审核服务机构应在变更发生30日内将有关情况送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由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对公示内容进行更新,逾期不送的,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可以代为公示。

第十二条  审核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采用科学的方法和程序,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协助服务对象做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并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审核服务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之前向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报送上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上年度审核工作业绩、审核绩效统计表、报告评估通过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审核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在其公示信息上给予警告:

1、不按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

2、清洁生产审核存在重大失误,给服务对象造成较大损失的;

3、提供的清洁生产审核服务一年内有2次及以上未通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

4、为国家和本市规定属于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提供审核服务,一年内有3家及以上不能按进度完成审核服务或拒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且无正当理由的;

5、泄露审核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6、严重扰乱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市场秩序,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或做出误导、欺诈性宣传的;

7、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或有关情况发生变更而故意隐瞒不报的;

8、连续两年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

第十五条  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定期向市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核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市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此作为定期公布本市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和推选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审核服务机构存在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向市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公示申请表

机构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E-Mail

 

国家取证培训合格人数

 

审核部门

负责人情况

 

 

生日

 

 

 

专业

 

国家取证编号

 

 

 

E-Mail

 

 

 

机构在职

人员情况

  名;

其中:高级职称   名;中级职称   名;初级职称   名。

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情况

  名;

其中:行业类工程师      名;能源材料类工程师     名;

注册咨询工程师     名;环境类注册工程师      名。

清洁生产

审核从业人员情况

生日

专业

国家取证编号

 

 

 

 

 

 

 

 

 

 

 

 

 

 

 

 

 

 

 

 

 

 

 

 

 

 

 

 

 

 

 

 

 

 

 

 

 

 

 

 

 

 

 

 

 

 

 

 

 

 

 

 

 

 

 

                 

本机构自愿参与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咨询,并公开上述内容。

填报日期: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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