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川经〔2009〕204号

成文日期:2009-06-19

发布日期:2010-04-29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清洁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29 10:14
川经〔 2009 204
各市州经委:
为全面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 10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意见》(川经〔 2005 297 号)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 2009 年全省清洁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2009 年全省清洁生产工作指导意见》
OO 九年六月十九日
四川省2009年清洁生产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 100 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四川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意见》(川经〔 2005 297 号)的有关要求,以创建 清洁生产达标企业 为突破口,全面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发挥政府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从健全法规、制度创新、科技进步、规范管理、激励措施、宣传培训等方面全方位加大清洁生产工作力度,促进企业、工业园区等层面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逐步形成政府指导推动、企业自主实施、行业协会参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运作机制,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源头预防、全过程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清洁生产的推进逐渐淘汰落后产能、设备,进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利用水平,达到 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的目的,促进全省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努力推进推行清洁生产的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的建立,使清洁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努力推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清洁生产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一个 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 的清洁生产管理体系和运作机制,引导和推动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完善适合我省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审核方法与技术规范、评价标准)体系和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研发、推广体系,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提供可行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支持。
2010 年,推动建立一批清洁生产示范典型:成都、攀枝花、自贡、泸州、乐山、达州市要努力建设为全省清洁生产试点城市;钢铁、铁合金、钒钛、建材、化工、焦化、造纸、纺织 8 个行业为全省清洁生产试点行业;要努力建设 300 家全省清洁生产试点企业, 100 个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通过开展清洁生产试点示范,努力推进清洁生产试点行业、企业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水消耗到 2010 年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 2005 年基础上削减 10% 左右;工业废水重复利用率平均达到 85% 以上,在有条件的重点企业实现工业废水 零排放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 60% 以上。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 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 的原则
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和制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政策,推动企业清洁生产的实施,使企业成为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建立有效的清洁生产运行管理机制。
(二)坚持推行清洁生产与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将清洁生产纳入各地区域发展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资源利用、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划,将清洁生产融于企业产品结构调整、企业技术升级工作,充分运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在企业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着手实施清洁生产措施。
(三)坚持推行清洁生产与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相结合的原则
提升技术水平,减少污染排放,建立企业持续清洁生产的保障系统。条件具备的企业,要积极开展 ISO14000 标准认证;已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的企业,要将清洁生产观念和方法融入体系中,并实施清洁生产。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经委要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密切协作,切实将推行清洁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务求实效。要认真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清洁生产经济技术政策,完善清洁生产信息网络,督促清洁生产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1 、根据第一、二批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反映出的问题和情况,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作出修订,规范和有效管理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申报、认定以及动态管理工作,适时增选技术实力强、管理制度健全的咨询服务机构扩充我省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服务队伍。
2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
(三)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技术
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实施节能降耗、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投资项目,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调整产业及产品结构,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1 、推广应用无污染或污染小的高新技术及节能节水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2 、引导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利用,努力实现零排放。
3 、认真执行《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和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鼓励企业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工艺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工艺设备,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治污染。
4 、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在产业开发、技术创新中要将清洁生产作为重点领域,优先安排清洁生产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实行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技术起点高、市场潜力大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对重点产品、技术、装备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给予重点扶持。
(四)加强审核试点工作
继续在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开展第三批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试点企业的评价工作,并在评价合格的企业中评选出清洁生产示范企业,逐步扩大清洁生产的覆盖面。 2009 年,对于未在近两年内开展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国控、省控重点企业要列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上年度国家、省工业节能相关资金支持过的生产企业及省、市确定的污染减排重点企业为 2009 年指令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对于试点企业,要实行分类指导,引导并指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合理地将污染治理项目纳入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中。
(五)开展清洁生产产品认定
探索开展清洁生产产品标志、标识管理和产品等认定。引导企业、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六)继续开展宣传培训
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清洁生产的意义,提高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实施清洁生产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认真制定教育培训计划,重点加强企业领导人和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的清洁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1 、以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工作的企业为重点,对其清洁生产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清洁生产的宣传培训,通过邀请专家举办专题讲座、到试点示范企业参观学习等方式,宣传和讲解清洁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清洁生产审核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培养和树立清洁生产发展理念,增强企业治污战略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的意识,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长效机制。
2 、组织试点企业清洁生产负责人、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各市(州)经委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举办的清洁生产审核员资质培训,到国内先进地区和企业参观学习和考察调研,在我省构建一支业务精、作风好、能力强的清洁生产审核员队伍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队伍。
3 、汇编并印发国家已出台的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和清洁生产标准,指导企业参照国家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清洁生产行业技术标准正确实施清洁生产。
4 、依托有关行业协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专家行活动,组织相关专家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程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问诊。
(七)加强监督管理
省经委将会同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并结合我省高污染行业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全省经常性的清洁生产检查,依法进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1 、推动将清洁生产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环境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中应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最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并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加以落实。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法关停。
2 、将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相结合。推动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为基础,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应比照同类型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执行。
3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经委要组织环保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环保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限期达到治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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