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陕环发〔2008〕1号

成文日期:2009-12-07

发布日期:2010-04-29

陕西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29 10:27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程序的通知
陕环发〔 2008 1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结合全省清洁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OO 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程序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实施清洁生产,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可参照执行本程序。
第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工作是指对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所取的绩效进行评估的过程。
第四条 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组织指导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工作。 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日常监督和评审。
第五条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
(四)有固定办公地点和开展工作条件;
(五)有五名及五名以上经过国家认可机构的培训,考核合格的审核人员。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的中介服务机构须在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接受委托开展清洁审核工作时,应提交相关资质证件,并向委托单位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服务承诺声明。
第七条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范围是指: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八条 申请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实施审核,编写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清洁生产审核数据真实准确、绩效明显,具体表现为:
1 、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陕西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削减污染物排放方面成效显著;
2 、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部分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有明显下降,污染控制措施要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3 、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得到改造和更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
4 、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生产工艺与设备已列入整改计划。
(四)建立了清洁生产组织机构。
(五)开展了清洁生产培训。
(六)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激励机制以及持续清洁生产措施。
第九条 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当将节能减排和总量控制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
第十条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一) 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填报《陕西省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申请表》报所在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审核条件的,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审。  
(二)清洁生产评审由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部分组成;
1 、文件评审:是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审阅。评审审核报告是否符合《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2 、现场评审:是对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听取企业及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情况汇报,审阅相关材料,检查清洁生产审核每个阶段所取得的成效。主要评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审核方案的合理性,以及方案实施后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并向企业反馈评审结果。 通过的企业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未通过评审的企业,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报告经专家组复核和认可,报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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