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津经信节能[2009]9号

成文日期:2009-04-15

发布日期:2010-04-29

天津市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9 09:04

津经信节能[2009]9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有关专家技术、决策咨询与服务作用,有效推进清洁生产,保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科学、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成立天津市清洁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面向全市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和服务,参与本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天津市节能协会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组织和联络。
第四条   专家库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资料核查。
第五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清洁生产事业,自愿从事清洁生产专家服务工作;
2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清洁生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业或本行业工作 10 年以上,有较深造诣;
3 、熟悉国家和本市有关专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掌握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规范、国内外情况与动态;
4 、坚持原则,科学严谨,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5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应由单位推荐或本人申请,随时向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提出,同时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工作经历和有关证明。
第七条   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与市环保局同意后入选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但有特殊技术专长的专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与市环保局同意后,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与市环保局联合向入选专家统一颁发聘书,定期公布专家库名单。
第九条   有关单位进行清洁生产技术咨询、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应当根据专业、行业,从专家库中自行选取专家,也可委托市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选定。
第十条   专家参与清洁生产审核及其评估、验收,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估和验收意见,不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对个人提出的观点、意见和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参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专家与被评估、验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为单位或服务机构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专家,不得代表政府部门、组织对同一单位或服务机构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三条   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环保局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与市环保局取消其专家库专家称号,并予以公告:
1 、在清洁生产咨询、服务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
2 、不能科学、客观、公正地履行审核评估和验收职责的;
3 、在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好处的;
4 、泄露审核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5 、与被审核企业存在利益关系,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6 、无理由拒不参加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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