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财关税[2008]12号

成文日期:2008-02-25

发布日期:2009-11-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30 14:4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0831日起 ,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 200831日起 20101231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税率备注27101120石脑油02元/升 1千克 1 3852710113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02/ 1千克 1 28227101991润滑油02元/升 1千克 1 1262710192257号燃料油01元/升 1千克 1 015ex27101929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01元/升蜡油: 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 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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