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税委会[2008]25号

成文日期:2008-08-20

发布日期:2009-11-28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28 11:47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2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8820日起 ,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2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3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4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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