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1020号

成文日期:2008-12-10

发布日期:2009-11-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11-28 00: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20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