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财税[2008]72号

成文日期:2008-07-01

发布日期:2009-11-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28 13: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0871日起 ,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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