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6号

成文日期:2007-07-17

发布日期:2009-11-28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高速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9-11-28 14:07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高速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 200711日起 (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高速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喷气织机是指入维率在 1500/分钟及以上的高速喷气织机;自动络筒机是指最高卷绕速度在 1800/分钟及以上的自动络筒机。向财政部提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的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业绩,具体为:年销售符合上述条件的喷气织机至少100台或年销售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动络筒机至少50台。

二、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目录

(一)自动络筒机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商品目录

商品名称技术规格税则号列进口关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电子清纱器所有规格844839206%(暂定税率3%17%空气捻结器所有规格844839306%(暂定税率3%17%机械捻结器所有规格ex844839906%(暂定税率3%17%槽筒所有规格ex844839906%(暂定税率3%17%

(二)喷气织机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商品目录

商品名称技术规格税则号列进口关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电子多臂装置转速指标:650/分以上ex844811008%(暂定税率4%17%积极凸轮开口装置转速指标:650/分以上ex844811008%17%电子提花装置转速指标:650/分以上ex844811008%(暂定税率4%17%棕框所有规格ex844842006%17%钢筘所有规格ex844842006%17%综丝钢片综ex844842006%17%

上述退税商品目录中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税率的,按暂定税率执行。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为享受喷气织机或自动络筒机的部分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政策,在申报进口上述退税商品目录范围内的零部件时,应当单独报关。上述企业在 200711至本公告发布前单独报关进口的符合退税条件的零部件也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四、对取得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的企业,凭确认书直接到相关零部件的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具体退税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 200771及以后审批、核准或备案(以下简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进口所有规格的自动络筒机(细络联形式的除外)和喷气织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771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 200811日前 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动络筒机或喷气织机的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的符合原免税条件的自动络筒机和喷气织机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 200811日起 ,各海关不得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自动络筒机(细络联形式的除外)或喷气织机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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