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财关税[2007]99号
成文日期:2008-01-01
发布日期:2009-11-28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
二、本通知所称大型正铲式矿用挖掘机是指标准斗容≥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清单详见附件。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所列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享受退税并转国家资本金的政策;中央企业可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以及办理退税的程序详见财关税[2007]11号文件。
五、自
附件: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略)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