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1071号

成文日期:2007-11-02

发布日期:2009-11-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11-28 14: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7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