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1071号
成文日期:2007-11-02
发布日期:2009-11-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7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