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35 |
| 执法主体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执法事项 |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 |
| 执法类别 | 行政许可 |
| 执法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条 ……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