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发布时间:2023-02-16 18:01
序号
106
执法主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执法事项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执法类别
行政许可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67项: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4.《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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