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运行情况

发布时间:2022-01-27 10:16 来源:运行监测协调局

2021年,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态势平稳向好。企业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保持较快增长;互联网平台服务和数据业务实现快速发展,信息服务收入较快增长;多省份保持增长态势。


一、总体运行情况


互联网业务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态势。据快报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完成业务收入15500亿元,同比增长21.2%,增速比上年加快8.7个百分点,两年平均增速为16.8%。


图1  2020-2021年月度互联网业务收入累计增长情况(%)


营业成本明显上升,营业利润增速保持两位数。2021年,共实现营业利润1320亿元,同比增长13.3%,增速比上年加快0.1个百分点。营业成本同比增长16.1%,增速比上年提高13.7个百分点。


研发费用增长稳中有落。2021年,共投入研发费用754.2亿元,同比增长5%,增速比上年回落1个百分点。


二、分业务运行情况


(一)信息服务收入较快增长,音视频服务持续高增长态势。2021年,共完成信息服务收入8254亿元,同比增长17%,增速比上年加快5.5个百分点;在互联网业务收入中占比为53.3%,同比回落1.9个百分点。其中,音视频服务企业业务收入快速增长,增速与上年同期持平;网络游戏企业业务收入增长稳中有落;新闻和内容服务类企业业务收入增长加速;搜索服务为主的企业业务收入仍处下滑状态。


(二)互联网平台服务收入快速增长,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等平台经营活跃向好。2021年,实现平台服务收入5767亿元,同比增长32.8%,两年平均增速达23.5%;在互联网业务收入中占比为37.2%,同比提高3.8个百分点。其中,生活服务类平台企业业务收入扭转上年下滑局面,实现较快增长;网络销售平台企业业务收入增速快于上年同期;以提供生产制造和生产物流平台服务为主的企业收入增速较上年有所回落。


(三)互联网接入服务收入保持增长,互联网数据服务持续快速发展。2021年,完成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收入444.4亿元,同比增长1.7%,增速比上年回落9.8个百分点;完成互联网数据服务(包括云服务、大数据服务等)收入258.3亿元,同比增长23.1%。


三、分地区运行情况


东部和西部地区互联网业务收入较快增长,中部和东北地区互联网业务较为低迷。2021年,东部地区完成互联网业务收入13134亿元,同比增长20.8%,增速比上年加快6个百分点,占全国(扣除跨地区企业)互联网业务收入的比重为89.3%。西部地区完成互联网业务收入960.6亿元,同比增长37.8%,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6.6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完成互联网业务收入567.6亿元,同比增长仅为3%,增速比上年回落0.9个百分点。东北地区完成互联网业务收入51.4亿元,同比下降0.5%(上年同期增长9.1%)。


多省份互联网业务保持较快增长态势。2021年,互联网业务累计收入居前5名的北京(增长29.6%)、广东(增长9.3%)、上海(增长31.1%)、浙江(增长13.0%)和江苏(增长5.1%)共完成12233亿元,同比增长20.9%,占全国(扣除跨地区企业)比重达83.1%。全国互联网业务增速实现正增长的省市有27个,数量较上年同期增加6个,其中海南、云南、宁夏等省份两年平均增速超过30%。


四、我国移动应用程序(APP)发展情况


移动应用程序(APP)总量持续下降。截至12月末,我国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为252万款,数量比11月末净减少21万款。其中,本土第三方应用商店APP数量为117万款,苹果商店(中国区)APP数量为135万款。12月份,新增上架APP数量9万款,下架APP数量30万款。


游戏类应用数量仍居首位。截至12月末,移动应用规模排在前4位的APP数量占比达61.2%,其他生活服务、教育等10类APP占比为38.8%。其中,游戏APP数量继续领先,达70.9万款,占全部APP比重为28.2%。日常工具类、电子商务类和社交通讯类APP数量分别达37万款、24.8万款和21.1万款,分列第二至四位。社交通讯类、生活服务类、日常工具和新闻阅读类APP数量较11月末净减量较多。


游戏、日常工具、社交、音视频类应用下载量居前。截至12月末,我国第三方应用商店在架应用分发总量达到21072亿次。其中,游戏类移动应用的下载量达3314亿次;日常工具类、音乐视频类、社交通讯类下载量分别达2817亿次、2477亿次和2449亿次;生活服务类、新闻阅读类、系统工具类和电子商务类分别为1960亿次、1599亿次、1572亿次、1405亿次。在其余各类应用中,下载总量超过500亿次的应用还有金融类(976亿次)、拍照摄影类(819亿次)。


附注:

1.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指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中国大陆境内经营全国或区域性增值电信业务、上年度互联网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为更精准反映移动应用市场动态,监测数据由“累计方法(即统计数据采用累计计算方法)”改为“在架方法(即统计数据仅针对在架应用计算,剔除下架应用)”。

3.参考市场上应用商店分类情况,将移动应用程序(APP)划分为:游戏、日常工具、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社交通讯、教育、主题壁纸、新闻阅读、运动健康、系统工具、音乐视频、金融、拍照摄影及其它,共14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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