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各开发区产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工信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文件精神,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0日
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规范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本市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联合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并对示范企业的运营和发展给予指导。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以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成立3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具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三)具有一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且已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本市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有较完善的质量标准管理体系,积极参与或推进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在全市同行业处于较高水平,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并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建设,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认定申请
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济信息委;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级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数据表》(见附件);
2.上年度财务报表;
3.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的可用于证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及成果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第十条 组织评审
(一)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二)市经济信息委联合市财政局依据产业政策、重庆市技术创新战略导向、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择优确定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并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认定及授牌
市经济信息委联合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授予“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每年集中认定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认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将在市经济信息委等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区(县)经信委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委。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和市财政局对示范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优先予以支持,在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中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创新项目择优予以资助奖励,优先从市级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利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撤销示范企业称号,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示范企业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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