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范围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试行)》,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
(二)公开形式
1.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
2.政务新媒体账号“工信微报”已入驻:微信公众号、微博、人民日报客户端、今日头条客户端、百度百家客户端、网易新闻客户端、腾讯新闻客户端、一点资讯客户端、澎湃新闻客户端、央视新闻客户端、知乎客户端、新浪新闻客户端、抖音平台、快手平台、视频号平台、腾讯微视平台、央视频平台。
3.其它: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政编码:100804
电话号码:12381(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1.申请材料
(1)申请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也可至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政务服务大厅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2号楼一层(万寿路27号院西北门北侧)。现场受理时间为:8:3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件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中未提交身份证明的,不予处理)。
一份《申请表》申请一项信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应当详细准确。申请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递交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1)网上申请
通过网上申请的,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进入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点击“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2)邮寄申请
通过邮政寄送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当面申请
当面递交申请的,请至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递交。
3.申请的处理
《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将登记受理。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其他机关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后告知申请人。
4.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费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