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5-09-14 15:09 来源:财务司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8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原有的化肥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自1994年以来,国家对国内生产流通和进口的部分化肥品种一直实行免征或者先征后返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在保障化肥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支持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化肥行业的发展,当前市场供求和政策环境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化肥价格处于相对低位,市场供应充足,竞争充分;且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推进,化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越来越充分,部分化肥生产企业也建议尽快恢复征税。为了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有关要求,顺应化肥行业发展变化,国家适时调整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

附件: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序号

税 号

化 肥 名 称

1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2

31042090

其他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5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6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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