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联通信〔201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光纤到户标准实施,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17年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联合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和提速降费行动,加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光纤到户工程建设等各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做好小区红线内通信管线等配套设施建设,规范住宅小区的通信设施规划建设行为,提升光纤宽带接入能力。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等文件。
(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
三、检查内容
(一)商品住房、商住楼、保障性住房等新建(2013年4月1日以后签订设计合同)住宅建设项目,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情况,重点检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二)住宅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电信运营、工程质量监督等各相关责任主体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情况。
(三)新建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验收备案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不符合光纤到户国家标准项目的整改情况。
(四)管理部门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相关政策措施、联动管理机制建立情况,以及宣贯培训、监督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开展情况。
(五)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工程中,设计文件、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情况。
四、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分为省级检查和两部联合抽查两部分。
(一)省级检查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城市和工程项目,检查城市数量应不少于5个(至少含3个县级市),每个城市检查新建住宅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至少有1个项目在乡镇)。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本地区联合检查,并上报检查情况总结。
检查情况总结的内容应包括:检查总体情况、具体项目检查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检查情况总结应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两部联合抽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6—7月组成4个检查组进行抽查。
1.人员组成: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质量监督机构人员以及相关单位专家(检查省份及人员安排见附件1)。
2.检查范围:每组检查2个省(区、市),每个省(区、市)检查2个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各1个),每个城市抽查3个住宅建设项目(至少有1个项目在乡镇)。被检查省(区、市)应于5月20日前将被检查城市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清单(格式见附件2)同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3.检查程序:(1)听取汇报。听取省(区、市)和抽查城市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工作情况汇报。(2)核查材料及项目。按照光纤到户情况检查表(附件3),查阅省(区、市)和抽查城市的光纤到户政策措施、宣贯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抽检项目等相关材料,实地核查光纤到户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并检测光纤衰减损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沟通、密切合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突出检查的重点内容和要求,明确责任分工,按要求做好联合检查工作,及时报送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积极整改。
(二)建立长效机制,理清项目情况。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把检查贯穿于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促进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督促做好新建小区项目统计工作,促进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被检查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报送被检查城市的项目清单,督促受检单位备齐住宅建设项目及通信配套设施相关材料,明确项目负责人,配合材料审核、实地核查工作。
(三)加强宣贯引导,保障标准实施。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高速宽带网络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提升相关单位的标准执行能力,大力宣传推广光纤到户工作的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保障国家标准的顺利实施。
(四)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六、联系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010-68206166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010-5893302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