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通信〔2015〕283号
为了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有关电信领域新增开放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5〕1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
1、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服务范围仅限在广东省内);
5、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
二、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第一条所列的增值电信业务,由该独资企业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本通告所指港澳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四、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他事项,参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