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执照遗失、内容变更、有效期满后的继续申办、停用或者撤销的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16 08:58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无线电台执照遗失、内容变更、有效期满后的继续申办、停用或者撤销的程序规定?

  持照者应当妥善保管无线电台执照。遗失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追查下落,并立即报告原执照核发机构。

  变更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的内容的,应当向原执照核发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执照核发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执照核发机构应当注销无线电台执照,持照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其无线电台(站)。

  停用或者撤销无线电台(站)的,持照者应当自停用或者撤销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执照核发机构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报告设备处理情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