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未经许可,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对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的;
(
2
)自行改变无线电台(站)核定工作项目,如增加发射功率、占用带宽过大,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的;
(
3
)因操作人员渎职、失职或技术操作事故造成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的干扰的;
(
4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工、科、医设备及其他辐射无线电波的设备而对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的;
(
5
)其他因改变核定项目,使用未经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擅自开设电台和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等行为造成干扰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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