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发布时间:2017-06-02 16:32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服务指南编号:04020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事项服务指南

(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

实施日期:2017年11月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包括名称、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等要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适用于本指南。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三)《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

(四)其他相关无线电台识别码管理规定。

四、受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的无线电台识别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及相关无线电台识别码管理规定等;

(二)申请的无线电台识别码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分配规划;

(三)有可用的无线电台识别码资源;

(四)拟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无线电台(站)应是固定电台(工作频率28MHz以下)、航空电台、航空器电台、海岸电台、船舶电台、广播电台、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业余电台等国家规定须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电台类型;

(五)拟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无线电台(站)应为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函并附有关申请表格(原件,两份);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台址、设施和管理措施等(原件,两份);

(三)相关的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两份)。如与无线电台执照同时申请的,应按照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

联系电话:010-68009200

传真号码:010-68009205

网址:www.miit.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如与无线电台执照同时申请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十二、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以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过程中需要扣除的许可期限,按照本指南相关内容执行。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批复,或与无线电台执照同时发放。

十六、结果送达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审批结果。申请人凭受理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

联系电话:010-68009200

传真号码:010-68009205

    网址:www.miit.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8206238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关,联系电话:010-66012374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度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第十八条的咨询途径进行电话查询或凭借我部通过短信平台发送的唯一标识码登录我部门户网站查询审批结果。



附件1







附件2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一)申请函并附有关申请表格;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台址、设施和管理措施等;

(三)相关的无线电台执照。如与无线电台执照同时申请的,应按照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XXX单位关于设置使用

XXX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

XXXXX。

(正文要点:简要介绍无线电识别码使用单位情况;简要说明无线电识别码用途、拟使用无线电识别码的台站以及启用时间等)

妥否,请批复。

附件:1.申请人基本情况

      2.相关的无线电台执照

(与无线电台执照同时申请的,应按照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XXX单位(盖章) 

XXXXXX日   

(联系人及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基本情况

XXXXX。

(正文要点: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台址、设施和管理措施等)

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国无管表3                                                                          H____

台(站)数据

申请表编号

台(站)类别

×××

新设 

台(站)名称

××××

工作时间

7:00/21:00

台(站)地址

××××××××××

工作方式

t半双工 双工

地理坐标

东 经

××°××××

北 纬

××°××××

海拔高度

××m

设备数量

1

启用日期

××××××××

设备和频率数据

序号

设备型号

型号核准代码

设备出厂号

设备生产厂家

发射功率

自动选频

1

RF-9000F

2012AP××

232398××

××

100

tW

kW

t

序号

发射频率

(kHz)

接收频率

(kHz)

工作时段

必要带宽

kHz)

发送信息

类型

调制

方式

呼号

1

7070

7070

7:00-21:00

3

E

SSB

XSJ4

7890

7890

7:00-21:00

3

E

SSB

XSJ4

-

天线数据

天线类型

NL

天线型号

OX-05D1

极化方式

H

天线生产厂家

××××

最大增益

5    dBi

天线距地面高度

10    m

最大辐射方位角

ND   °

射线仰角范围

   0  °/  65 °

垂直方向图

(另附)  

水平方向图

(另附)

馈线数据

生产厂家

××××

型号

K-X25

长度

15     m

馈线系统总损耗

3      dB

通信对象数据

通信对象的无线电台(站)申请表编号或名称

通信对象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号

备  注

表号

/

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除广播电台、船舶电台、航空器电台和营救电台之外的各类3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站)。凡新设无线电台(站)或已设台(站)站址、频率或功率等核定项目时均应填写此表,并“新设”或“更”栏相应的“□”内填写“号。

2本表中所有频率共用一幅天线;当多个频率使用多幅天线时,应分别填写,对应某一天线的所有频率填写在一张表上,对应另一天线的所有频率填写在另一张表上,且资料表表号不同。

3此表右上角的“H____”,表示“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H”后由4位数字组成。当用户需要修改已设台(站)的数据时,必须使新填表格中的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与原技术资料申报表中的该栏编号相同。

4“申请表编号”栏,系指申请设台时“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的编号。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变更已设台(站)数据或者在已建网络中增加台(站)时,由用户填写原有台(站)的申请表编号。

5“台(站)类别”栏,系指所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的类别,可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AL  航空无线电导航陆地电台 AM  航空无线电导航移动电台

AT  业余电台                     AX  航空固定电台

FA  航空电台 FB  基站

FC  海(江)岸电台 FP  港口电台

FS  专为生命安全而设的陆地电台 LB  便携台

LC  车载台 LR  无线电定位陆地电台

LS  手持台                      MR  无线电定位移动电台

MX  用于气象资料传输的固定电台 NL  水上无线电导航陆地电台

OD  海洋数据电台 OE  海洋数据询问电台

PK  用于新闻传输的固定电台 RA  射电天文电台

RD  雷达 RM  水上无线电导航移动电台

SM  气象辅助电台 SS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

TA  卫星业余业务空间操作地球站 TD  空间遥令地球站

TF  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固定地球站  TH  空间研究业务地球站

TK  空间跟踪地球站               TR  空间遥测地球站

TW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地球站  JT  其他电台(以上所列台站类别中未包括的电台)。

6“台(站)名称”栏,填写无线电台(站)的具体名称。

7“工作时间”栏,填写该台(站)每天工作的起止时间,在“/”左侧填写每天的开始工作时间,在其右侧填写每天的终止工作时间。若是断续工作,则填写每天第一次工作的起始时间和最后一次工作的终止时间。

8“台(站)地址”栏,填写所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本栏也可填写该站附近有代表性的地名。

9“工作方式”栏,按照所设无线电台(站)实际工作方式在相应的“□”内填写“

10“地理坐标”栏,系指该台(站)所在地的地理经纬度,秒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例如:东经118°18′53.4″。

11“海拔高度”栏,系指该台(站)所在地的海拔高度,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12“设备数量”栏,系指同次申请填在该表上的主用发射设备的总数量。

13“启用日期”栏,系该台(站)拟启用频率的起始日期。

14“设备和频率数据”栏的两个“序号”栏的填写应保持对应的关系,即同一设备可对应多个发射频率或接收频率,多个设备也能对应同一频率。

15“设备型号”栏,系指发信机或收发信机的设备型号。

16“型号核准代码”栏,系指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后,获得的唯一代码。临时设台可不填写此栏目。

17“设备出厂号”栏,系指设备出厂时的序列编号。属于备用设备应在出厂号后加注“(B)”。

18“设备生产厂家”栏,系指发信机或收信机的生产厂家。

19“发射功率”栏,系指发射机在通信过程中实际输出的功率值,并在功率值前选择填写以下功率标志代码(功率值与代码之间需间隔一至两个空格):

峰包功率      Y  平均功率         Z  载波功率

20如果“自动选频”项选择“是”,则应在“发射频率”和“接收频率”栏填写频带值,在上一行空格内填写频带的起始频率,在下一行空格内填写频带的终止频率;如果“自动选频”项选择“否”,则应在“发射频率”和“接收频率”栏依次填写所用的中心频率。属于备用频率应在频率后加注“(B)

21若设备和频率表中空格不够,可填续表,并在备注中注明。

22“工作时段”栏,系指某一具体频点的使用时间,应与频率一一对应。例如填写“01-18”表示该频率的工作时段为1点至18点。

23“必要带宽”栏,系指对给定的发射类别而言,在规定条件下恰能足以保证传输信息,并能满足所要求的速率和质量的频带宽度。此栏可填写信道间隔或带宽。

24“发送信息类型”栏,可按下列符号填写:

    N  无信息发送        A  电报用于人工收听   B 电报用于自动接收    C 无线电传真

    D  数据传输、遥测、遥令                      E 电话(包括声音广播)  X 上述各项未能包括在内的情况

25调制方式”栏,填写主载波的调制方式,如调幅、调频、脉冲调制和QAM等多种方式。

26“呼号”栏,由用户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核配的无线电台(站)呼号填写,或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27“天线类型”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AD 水平对称振子天线  AE  垂直对称振子天线   AF 角形天线            AG  单导线行波天线

AH 斜V形天线       AI  菱形天线           AJ  同相水平天线        AK  鱼骨形天线

AL 对数周期天线     AM  垂直杆状天线(垂直接地天线)                AN  环形天线

AO 斜双极天线       AP  V形天线           AQ 斜天线             CX  其他类型天线

28“天线型号”栏,系指所用天线的型号规格。

29“极化方式”栏,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

    H 水平线极化         V 垂直线极化            QT 其他极化方式

30“天线生产厂家”栏,系指天线的生产厂家。最多不超过20个汉字。

31“最大增益”栏,系指最大辐射方向的各向同性增益,单位是dBi。

32“天线距地面高度”栏,系指天线馈电点至地面的高度(包括架设天线的建筑物的高度),填写到小数点后一位。

33“最大辐射方位角”栏,系指自真北(沿顺时针方向)起算的天线最大辐射方向的方位角。若用无方向性天线时在此栏内填写“ND

34“射线仰角范围”栏,系指能满足工作要求的最小和最大仰角,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35天线“水平方向图”、“垂直方向图”栏,填写附件号,附件是用户提供的天线方向图和垂直方向图,可以是扫描的图片,也可以提供电子版的数据。

36“馈线系统总损耗”栏,系指天线输入(出)端口至接收机(发射机)端口之间馈线系统的总损耗(包括双工器、合(分)路器、馈线等)。单位是dB,填写到小数点后一位。

37填写“通信对象数据”项时,应根据通信对象的具体情况按以下两种方式选择填写:

(1)通信对象在境外的,在“通信对象的无线电台(站)申请表编号或名称”栏内填写该通信对象的区域名称,“通信对象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号”栏不填;

(2)通信对象在境内的,在“通信对象的无线电台(站)申请表编号或名称”栏内填写通信对象的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编号或名称,并在“通信对象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号”栏依次填写出相关的技术资料申报表号。

38如需填写续表,其技术资料申报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例如,2/4表示此资料表号下共有4张表,此表为第2张表。



附件3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申请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函和申请表未盖章。

2.缺少如下材料中的一项或几项:

(1)申请函并附有关申请表格;

(2)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金、台址及设施等;

(3)相关的无线电台执照。如与无线电台执照同时申请的,应按照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3.未按申请表格的填表说明填写表格,或者表格中填写的参数前后不一致。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国无管表3                                                                  H____

台(站)数据

申请表编号

台(站)类别

对讲机(根据填表说明选择对应台(站)类别填写)

新设 

台(站)名称

工作时间

7:00/21:00

台(站)地址

××大厦(应按照“××省××市××区××路××号”填写详细地址)

工作方式

半双工 双工

(根据实际工作方式填写)

地理坐标

东 经

××°××××

北 纬

××°××××

海拔高度

(不包含建筑高度)

设备数量

1(填写主用发射设备)

启用日期

2015年5月10日(填写台站拟启用日期而非申请日期)

设备和频率数据

序号

设备型号

型号核准代码

设备出厂号

设备生产厂家

发射功率

自动选频

1

RF-9000F

123456(根据设备型号核准证编号填写)

01(填写设备出厂序列号)

××

100

W

kW

(对应单位打“√”)

R

序号

发射频率

(kHz)

接收频率

(kHz)

工作时段

必要带宽

kHz)

发送信息

类型

调制

方式

呼号

2

7070

7070

7:00-21:00

3

E

SSB

大海(按照核发的无线电识别码填写)

7890

7890

7:00-21:00

3

E

SSB

-

-

天线数据

天线类型

短波天线(按照填表说明中对应天线类型填写)

天线型号

OX-05D1

极化方式

H

天线生产厂家

××××公司

最大增益

5    dBi

天线距地面高度

2 m(应加上建筑高度)

最大辐射方位角

   ND    °

射线仰角范围

   0  °/  65 °

垂直方向图

(另附)  

水平方向图

(另附)

馈线数据

生产厂家

××××

型号

K-X25

长度

15     m

馈线系统总损耗

3      dB

通信对象数据

通信对象的无线电台(站)申请表编号或名称

通信对象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号

备  注

表号

/

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附件4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常见问题解答

1.无线电台识别码是什么?

答:无线电台识别码是指能够区分或者识别无线电台身份的编码的统称。国际电信联盟在《无线电规则》中规定一切无线电台的发射应能通过电台识别信号或其他方式加以识别,并禁止一切使用假识别信号或易引起误解的标识信号发送。目前常用的无线电台识别码包括电台呼号、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航空无线电业务标识码等。

2.无线电台识别码如何管理和核发?

答:根据《无线电规则》相关规定,国际电信联盟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申请和要求,为其划分无线电台识别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向国际电信联盟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颁发无线电台执照时,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事项流程图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