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节选)

发布时间:2026-02-27 18:45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10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10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 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八号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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