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节选)

发布时间:2026-02-27 18:42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4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六号

第六十一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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