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节选)

发布时间:2021-11-04 11:01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98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2001112

第二十七条 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杆塔)、电线(),变压器、配电室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电()缆,管道、检查井、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各类无线电固定台()天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以下简称军用电磁环境),是指为保证军用无线电收()信、侦察、测向、雷达、导航定位等固定设施正常工作,在其周围划定的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的区域。


第三十七条 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掌握军用电磁环境保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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