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接到遵义市移动公司投诉,称其位于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的移动基站受到不明干扰,请求协助排查。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立即部署遵义分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监测排查,最终确定干扰为某公司私设手机信号干扰器所致。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规定,属于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经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对涉案单位作出没收设备,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并安排公职律师对该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当事人积极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本案是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查处的一起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典型案例。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局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赋予公职律师对案件的执法监督权和检察权,确保了执法公正,提升了执法水平。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进一步更新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更好地发挥公职律师在规范具体行政行为、防控执法风险等方面的作用,增强行政执法权威性和政府部门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