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2日,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接到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电务处举报,反映GSM-R网络受到干扰,影响客运列车正常运行。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接到报案后指派省监测站会同中国铁路太原局开展联合调查,于2月25日将干扰源定位至太原市某小区商铺内。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查获涉嫌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一套并当场对该设备予以扣押。在此后的立案调查中,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对涉案当事人张某展开进一步询问,确认此次干扰为张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所致。
本案中张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电线电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以及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规定,干扰了空中电波秩序和铁路的正常运行,对铁路的运输安全造成威胁。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无线电台及其附属天馈线,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事关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因此加强铁路无线电保护,确保铁路专用频率的使用安全已被纳入我部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高效执法,及时有力消除了铁路安全隐患;调查执法中,本案在保证办案效率的同时指派技术人员开展了充分细致的调查、试验,做到了规范、文明执法;案件的处罚结果与当事人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在得到铁路部门与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同时也对类似行为敲响了警钟,是本类案件查处的有益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