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某单位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案

发布时间:2018-12-12 15:15 来源:宁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案例概述: 

    2018年7月,宁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吴忠市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查处另案时获悉该市利通区某单位涉嫌未办理销售备案手续擅自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吴忠市管理处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在利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协同下,对涉案单位进行调查,经核实该单位原涉案名称已注销,实际销售单位名称已变更且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宁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吴忠市管理处)遂决定对涉案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涉案单位未办理过销售备案手续并前后2次售出共计2台手机信号干扰器(货值共计2000元),共获利650元。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规定,属于未办理销售备案手续且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恶意,在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后能积极整改、主动交代、有明显悔罪态度,且货值总额较低(低于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同时参考《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议研究报告> 的通知》,宁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吴忠市管理处)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共计:650元),并处货值(共计:2000元)5%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750元,涉案手机信号干扰器已另案查处)。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该案是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查处的一起未办理销售备案手续且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典型案件。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及危害程度,正确适用法律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过以案释法,在教育警示当事人的基础上,也为当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进行了宣传。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作,不断加强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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