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商行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案

发布时间:2018-09-25 14:3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案例概述:
    2018年3月14日,新疆喀什市无线电管理局检查人员在对喀什地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商行涉嫌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调查,该商行销售的四台无线电对讲机未查询到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该商行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属于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喀什市无线电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该案是新疆地区依法查处的一起非法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典型案例。喀什市无线电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规范,案卷规范完整,对该类违规行为的查处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中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标准的统一性,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