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2018年7月6日,河北省石家庄无线电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县某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变更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经查实,该电台将核定发射频率96.1MHz变更为96.2MHz。调查时该电台正在进行违规发射行为。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认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属于擅自变更电台执照许可事项。
鉴于执法办案中,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且系初犯等情形,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并给予罚款人民币4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河北省依法查处的一起擅自变更电台执照许可事项的典型案件。近年来,由于部分设台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该类案件时有发生。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在本案中以和谐法制理念指导行政执法实践,采用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为今后查处和判罚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一步宣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维护空中电波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