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立案调查,上海某公司生产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和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的相关条款,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82962.5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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