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 题: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65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信建议〔2019〕137号
成文日期:2019-07-14
发布日期:2019-10-18
发布机构:消费品工业司
分 类:消费品工业管理
工信建议〔2019〕137号
黄美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非机动车上路安全识别要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由于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对车辆性能的需求,市面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逐渐向大功率、高车速、取消脚踏装置等方向发展,这些电动车已经接近甚至超过轻便摩托车的性能,游走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管理的边缘地带,是造成电动自行车事故的主要原因。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强制性规范作用,也进一步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遵守非机动车的相关规定。
新国标严格管控电动自行车的规格等技术指标,有助于消费者买到符合标准的车辆,从源头上减少电动自行车事故的发生。在增强电动自行车车体、载具、配件等“视认性”方面,《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2.3.1反射器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装有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反射器的类型、颜色和安装应当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 3565—2005)中第17章的规定;侧反射器无法按照《自行车安全要求》安装的,应当安装在电动自行车两侧。反射器光学要求应当符合GB/T 31887的规定。
《自行车安全要求》第17章规定:自行车应装一个后广角反射器或一般的反射器(有后灯),后反射器应为红色;应装有两个侧反射器,每一个在两侧都能看到,侧反射器可装在自行车前半部和后半部,其中至少有一个是装在车轮的辐条上,颜色为白色(透明)或黄色;应装有一个前广角反射器,颜色应为白色(透明);每只脚蹬的前后表面都应装有反射器,反射器可以和脚蹬结构连成一体,也可以以机械方法安装在脚蹬上,但都应充分地凹进在脚蹬的边缘里面或反射器框架内,以免在脚蹬的边沿与其他平面接触时碰到反射器的镜面,且颜色应为黄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从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对于不按标准要求装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的电动自行车,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从源头上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您提出的为预防交通事故及交通事故发生时可能发生的二次事故,可借鉴《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增配反光背心,以及骑乘人员穿戴合规的反光服、反光头盔等建议,我们将加大宣传和引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关注。
联系单位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010-68205665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