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5-02-10 14:45 来源:运行监测协调局
  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第328号令颁布,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的颁布是浙江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一件大事,为全省企业合法经营提供了“保护伞”。《规定》具有以下重要特点:
  一是贯彻法治政府理念。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始终贯彻法治政府的平等保护理念、依法行政理念、强化行政服务理念、有利企业理念、尊重企业权利理念、提高行政效率理念、信赖保护理念、民事主体平等地位理念等八大理念,将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理念贯穿始终,不断推进浙江省法治建设。
  二是明确了政府职责。《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三是加强了重点规范。《规定》重点对政府及部门、中介机构、媒体、社团四类主体的一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根据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不得向企业收取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协会(商会)要规范自身行为,不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干预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或者调整会费标准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新闻媒体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不得以披露负面信息相要挟向企业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规定》的出台是释放改革红利的需要,是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需要,也是浙江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体现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要求;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三是顺应广大企业经营者的诉求和社会的期望。
  为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省经信委联合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40余家省级机关及新闻媒体召开《规定》宣贯会。并且,明确由浙江省减负办将《规定》宣传贯彻工作作为2015年重点任务继续抓好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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