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发布时间:2015-05-12 16:59 来源:运行监测协调局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在重新审核的基础上,近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重新发布的收费项目包含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认证费、药品保护费、检验费、麻醉和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等6大类共17项收费。通知详细规定了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向申请人收费的权限。通知明确了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的,免收药品保护费。
通知强调,在受理属于备案的药品补充申请事项时,不得收费;在收取药品注册费后,不得在审评、现场检查过程中再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在收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后,不得在审评、现场检查过程中再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对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进行监督性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通知要求,收费单位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