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初见成效
发布时间:2011-03-29 10:13 来源:装备工业司
为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涉及装备、零部件、原材料等重多领域,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专项政策。为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需求,适时组织专家研究并提出《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免税清单》,建立认定企业免税资格、审核进口额度的联席会议制度,并确定了四项操作原则:一是对所有申报企业(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的企业)统一评审标准,客观公正;二是以专家审查为主,统筹考虑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三是重点审查企业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情况;四是严格把握进口税收政策确定的免税进口范围、技术规格等规定。
一年多来,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实施成效显著,2009年下半年到2010年年底,200多家装备制造企业享受了该项政策,累计免税金额约120亿元,对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发展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