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信装罚〔2018〕001、002号)

发布时间:2018-03-15 16:17 来源:装备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8〕001号    

 

被处罚企业: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寿光市东环路5888号

 

2018年1月,环保部向我部抄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17〕108号),确认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生产的8台型号为KMC1033A25D4轻型柴油货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和318台型号为KMC1042LLB33P4重型柴油货车的OBD功能性检测不合格。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KMC1033A25D4轻型柴油货车和KMC1042LLB33P4重型柴油货车产品;

二、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整改期间暂停你公司《公告》燃油车新产品申报资格。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3月14日

 

 

抄送: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8〕002号   

 

被处罚企业: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川经济开发区唐骏欧铃路1号

 

2018年1月,环保部向我部抄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17〕109号),确认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生产的109辆型号为ZB1020ADC0F轻型柴油货车排气污染物排放超标。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ZB1020ADC0F轻型柴油货车产品;

二、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3月14日

 

 

抄送: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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