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信委联合15个省级部门积极推动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发布时间:2017-05-16 14:55 来源:产业政策司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去产能任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16个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依法依规做好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浙江省经信委牵头召开淘汰落后产能部门协调会议,落实工作分工,联合15个省级部门及时印发《关于转发工信部等国家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经信产业〔2017104号),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全省各地各部门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

第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重要意义,发挥好现有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作用,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去产能,利用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依法依规持续推进。

进一步强化联动,完善工作机制。

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淘汰,形成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

进一步明确程序,规范工作流程。

每年2月底前,各地经信、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发改、环保、质监、安监等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由各设区市经信、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经信委、省能源局。

每年9月底前,各地发改、环保、质监、安监等主管部门将当年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报同级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计入当年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情况。由各设区市经信、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经信委、省能源局。

每年10月底前,各地经信、能源主管部门将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经信委、省能源局。

浙江省经信委将联合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浙江省经信委产业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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