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文物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 题:国家文物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文物普查发〔2024〕44号
成文日期:2024-07-26
发布日期:2024-08-06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分 类:其他
(文物普查发〔202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站位,周密组织实施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各地文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落实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座谈会精神,全力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二、加强通力协作,践行应保尽保
各地文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方案》明确的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结合各自职能密切开展合作,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梳理已经公布的各级工业遗产名单,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积极梳理其他有历史价值的厂房、车间、作坊、矿区、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生产储运和其他生活服务设施,作为普查线索提供给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并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对已认定、登记的文物进行全面复查,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的线索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依法认定、登记和公布,纳入依法保护范围。通过普查摸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文物资源家底,普查有关成果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享,列入工业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要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为协同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管理奠定基础。
三、坚持保护第一,提升管理水平
各地文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文物普查,加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力度。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迁移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对所属、管理和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状况进行详细梳理,对存在险情、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定保护方案,确保文物安全。本次普查新发现文物中价值较高的,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积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提升保护级别。
四、深挖价值内涵,推动活化利用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在普查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深挖文物价值内涵,创新活化利用方式,推动将文物保护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工业旅游、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相结合,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文化创意等新业态、新模式。鼓励依托文物资源建设工业博物馆,讲好中国工业故事,传承红色基因,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加强工业文化建设、提升中国工业软实力中的重要作用。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文物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文物古迹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报送。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