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 方式 | 备注 | |
12 | CF12 |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正):(略)。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监督电话:0551-65680729 |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事项第1、9、10、12、14、16、17、18、19、20、21、25、26、28、29、30项项可适用简易程序)
【注】根据《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5月10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