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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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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责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5号),《关于电信监管部门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信部政〔2004〕445号):配合开展对电信运营企业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配合加强对电信运营企业干部及其他人员的管理、对电信运营企业及其领导班子依法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2.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负责本地区重要通信设施建设管理。

3.按分工承担本地区国防通信信息动员和战备通信相关工作。

4.管理本地区党政专用通信工作。

5.协调管理本地区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网络信息安全平台。

6.拟定本地区通信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7.承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所在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