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2 | BCA10002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其他(行政调解) | 对电信线路建设有关争议进行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 监督电话:63319800、局长信箱:http://bjca.miit.gov.cn/n817064/n817255/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