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名录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权力清单  》 行政处罚  》 正文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中信息网络安全、电信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22-03-23  来源: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32

BCA02032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中信息网络安全、电信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监督电话:63319800、局长信箱:http://bjca.miit.gov.cn/n817064/n817255/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