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14 | BCA09014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时,应当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 监督电话:63319800、局长信箱:http://bjca.miit.gov.cn/n817064/n817255/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