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5 | BCA09005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第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审查。” | 监督电话:63319800、局长信箱:http://bjca.miit.gov.cn/n817064/n817255/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