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职责事项
主要内容
法律责任
备注
1
受理信访的职责
基本规定:
1.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相关工作;
2.构建信访渠道,公布信访机构及相关信息;
3.受理、办理、督办各项信访事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依照该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1.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