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责事项 | 追责情形 | 法律后果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受理阶段 |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 |
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许可申请,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
审查阶段 | 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并通知申请人核验原件,酌情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采取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形式 |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 ||||
决定阶段 | 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职权,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或者考试的,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送达阶段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承担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责任 | |||
事后监管 |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许可全过程 |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未经申请人同意,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 |||||
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电信管理机构不得歧视任何人 | 歧视对待相关人员 | 承担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责任 | ||||
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应符合法律规定 |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 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 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