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责事项 | 追责情形 | 法律后果 | 备注 | |
2 | 行政处罚 | 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 | |
实施行政处罚应根据法定依据进行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 |||||
保证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确定性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 |||||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满足法定要求 | 违反委托处罚的规定 | |||||
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应符合要求 | 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 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作出罚款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电信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 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法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扣押的财物应妥善保存 |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应符合法律规定 |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依法移交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电信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处罚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