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 方式 | 备注 |
32 | 350232 |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中信息网络安全、电信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 监督电话:0591-83327386 |
【注】根据《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